一车损保险事故,作为车主(被保险人)的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核,同意按约向其赔付,可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就是不接受,非要向法院起诉,其结果怎样的呢?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原告盐城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有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831元。

 

2010521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苏JB1468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0523日零时起至201152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限额为72800元,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涉案保险条款还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2010925日,董某驾驶苏JB1486号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苏JB514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严重损坏。20101014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卸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被保车辆驾驶员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1015日,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委托,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保险车辆作出车损评估鉴定结论,确定该车的损失为24000元。后原告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22980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因赔付数额发生争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30400元。

 

法院另查明,2008911日,原告对苏JB1468号轿车进行了天然气动力改装。2011215日,原告为事故车辆更换天然气动力装置支付改装费640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则辩解:1、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没有不计免赔,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扣除5%的免赔率,并应扣除1000元的绝对免赔额。2、原告主张的天然气改装费6400元,我公司不应当承担,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原有配件,改装的配件不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内。3、原告车辆实际修理了22980元,损失应当以实际修复价格为准。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天然气改装费6400元,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原告的车辆损失虽然经鉴定为24000元,但实际修理花费为22980元,应以出险后实际修理花费为准。同时合同约定了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1000元绝对免赔额,应当结合本案被保险人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实按约予以扣减。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经审核,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20831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