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未尽孝 须返还房产份额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次数:397
老父赠与儿子、儿媳一套房,自己享受到了天伦之乐,驾鹤西去,岂料老伴卧病在床却无人问津。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中原告方某就其所享有房屋中50%所有权对被告韩某、孙某的赠与行为。
韩某、孙某分别系方某的儿子、儿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父母生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以求子女精心侍奉父母,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理。本案中,赠与人方某丈夫与原告赠与两被告房屋的目的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赠与人方某丈夫在世时两被告对其履行了照料义务,不存在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且生前未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对自己拥有50%房屋份额的处分权已成立,原告无权主张撤销。但原告患病期间,需要侍奉照顾,两被告不尽服侍照料原告的义务,两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中其拥有的50%房屋产权的赠与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