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月11日上午,徐州市中级法院依照省高级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3.11”特大抢劫信用社金库的抢劫犯罪分子曹昌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6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曹昌文持撬棍翻墙进入徐州邳州市八义集镇信用社院内,采用棍撬、手拉的方法从金库库房西面的窗户进入室内,用撬棍先后朝两名值班人员头部猛击数下致二人一死一重伤,又用撬棍、螺丝刀等撬开金库库门,劫得现金人民币44万余元后逃走。
2006年3月30日,曹昌文在山东省枣庄市落网,赃款被追回39万余元。
2006年8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在邳州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昌文一审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曹昌文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