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否定高利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近日,吴中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法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无效,对高利转贷进行有效规制,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信贷秩序。

2018年11月,高明(系化名)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同学李红(系化名)借款,而李红并无自有资金,遂向银行抵押房产,贷款200万元出借给高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年利率24%,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后高明截至2020年3月仅归还了44万元,156万元未归还。李红遂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高明归还借款156万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融资成本,又扰乱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李红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出借给高明的牟利行为构成高利转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高明实际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李红主张高明返还15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无效,李红的违约金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仅按照某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生活中,常有人低利息套取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以牟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规范借贷行为,守住法律底线,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造成自身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