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被判赔八千元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1-09 浏览次数:2530
本网徐州讯:2006年6月,李海经徐州鼎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得一处房屋。拍前,鼎诚公司曾在其拍卖会说明中对该房屋的情况作了如下告知:该房产目前委托人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待拍卖成交由委托人出具办理两证的合法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办证费用自理。2006年9月,当李海去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时,却发现该房屋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计8043元未缴纳,李海遂自行缴纳后办理了权属登记。2006年11月,李海找到鼎诚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人、委托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被告鼎诚公司在对拍卖标的作出的说明中,未明确告知该标的存在有关税费未缴纳的瑕疵,对由此而造成的李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