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工在雇佣期间意外死亡,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006723,被告李雷从他人处购买水泥船一条在新沂市窑湾镇骆马湖湖面用于经营,原告丈夫曹祥金曾是该船上的雇工。被告与曹祥金作了口头协商雇佣曹祥金到船上工作并吃住在船上,曹祥金应允。同月30日上午,曹祥金带行李到被告的船上工作,主要负责船面上操作台的操作。下午该船进行了作业。晚上9时许,被告之子到船上时发现曹祥金与操作台的坐椅都向右侧倒在船面上,曹祥金头上有血,呈昏迷状态,遂呼救,在他人帮助下将曹祥金送到窑湾镇卫生院抢救,后被接报赶到的120救护车接往本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3日因重症颅脑外伤宣告死亡。因此,原告以船主李雷为被告向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曹祥金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并吃住在船上,被告对船上的设施负有保障安全性能的责任,曹祥金在船上受伤致死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我与曹祥金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且曹祥金系非作业时间在操作台上受的伤,因此,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曹祥金在被告船上为被告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吃住在船上的事实,可以确认曹祥金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曹祥金在受雇期间于被告经营的船上受伤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对船上的设施有保障其安性能的责任,对在其船上的雇工负有加强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而曹祥金在船上受伤,即反映出被告管理上存有缺陷,因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从曹祥金当时的行为中可推知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受到的损失。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李雷赔偿原告八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死者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