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意外死亡 雇主责任难逃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1-09 浏览次数:2565
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工在雇佣期间意外死亡,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原告诉称:曹祥金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并吃住在船上,被告对船上的设施负有保障安全性能的责任,曹祥金在船上受伤致死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我与曹祥金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且曹祥金系非作业时间在操作台上受的伤,因此,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曹祥金在被告船上为被告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吃住在船上的事实,可以确认曹祥金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曹祥金在受雇期间于被告经营的船上受伤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对船上的设施有保障其安性能的责任,对在其船上的雇工负有加强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而曹祥金在船上受伤,即反映出被告管理上存有缺陷,因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从曹祥金当时的行为中可推知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受到的损失。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李雷赔偿原告八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死者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