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对原告袁某与被告启东市第X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居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启东市第X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7000元。二、原告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本案受理费用合计3526元(原告已预交1526元,被告已预交2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526元,被告启东市第X人民医院负担2000元。

200578,年逾八旬的老汉袁某因尿频尿急到市第X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医院诊断,袁某被确诊为前列腺增生。同日,医院为袁某行前列腺电切手术,中途因故中止,改行膀胱造瘘术。袁某于2005723出院,花去医疗费6219.52元。同年919日,袁某入住医院行前列腺摘除术,同年1111日出院,医院承担了二次手术费用5071.77元。事后,袁某出现不完全性尿失禁。2006629,袁某经与医院交涉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因医院误诊造成的医疗费6219.52元、误工费7573.75元(注:200578-2006年7月8,按照农民标准20.75/天)、护理费(注:标准同误工费)757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6元(注:两次住院67天,18/天)、营养费335元(注:67天,5/天)等合计22908.02元的经济损失费用。审理中,南通市医学会对此医疗事件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案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市第X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审理中,法院据此进行了开庭,经主持调解,双方遂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