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包砸伤民工 雇主埋单两万余
作者:丁培培 高杰 发布时间:2007-01-09 浏览次数:2245
本网南通讯:陈某长期从事搬运工作,有一日在搬运时却被突然倒塌的玉米包砸伤。
于某设立了一家饲料公司,因装货、卸货所需而雇佣当地农民陈某等人从事搬运工作。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雇工陈某在受雇工作范围内从事搬运玉米包的工作显然为“从事雇佣活动”,故雇主于某应对陈某的受伤负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