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陈某长期从事搬运工作,有一日在搬运时却被突然倒塌的玉米包砸伤。200716,江苏海安法院调解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雇主于某赔偿搬运工陈某各项损失21365元,并承担诉讼费1535元。

于某设立了一家饲料公司,因装货、卸货所需而雇佣当地农民陈某等人从事搬运工作。200624,陈某和往常一样扛着一个玉米包在堆成小山似的玉米包堆中行走,突然玉米包堆不知为何发生倒塌,陈某随即被砸伤,顿时觉得左腿钻心般疼痛,工友们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卫生院对陈某的伤情检查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陈某当日住院,并于同月11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DHS内固定术,同年39出院。在陈某住院期间,雇主于某与陈某就此次事故进行了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于某承担陈某的全部医疗费,并赔偿陈某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720元、交通费100元;双方还约定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和法医鉴定的结果由于某支付。协议签订后,雇主于某按期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此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陈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雇工陈某在受雇工作范围内从事搬运玉米包的工作显然为“从事雇佣活动”,故雇主于某应对陈某的受伤负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