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马自达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从后面超车的一辆轿车逼迫开进路边的小河里,雇主和马自达车上的人顿时感到委屈和恼怒,雇主等人驾轿车追赶上超车的轿车,与随后赶到的马自达车上的人一道,将该车逼停后,对车上的司机和乘车人进行殴打。1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刚、许雷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81115时许,在沭阳县沂河南堆贤官路西段,周必帮驾驶轿车(附载朱怀同)因超前方陈吉流驾驶的马自达(附载杨学光、陈吉树、荣爱俊等人),致马自达开进路边的小河中,驾驶轿车(附载许刚、乙跃成)随行的许雷(杨学光等人雇主)见状后,认为周必帮驾驶的轿车是故意逼马自达司机开车下河,便和许刚产生殴打超车司机的想法。许雷遂开车追赶周必帮驾驶的轿车并将其逼停,许刚、乙跃成便对周必帮、朱怀同进行拳打脚踢。随后,陈吉流驾驶的马自达赶到现场,伙同杨学光(持瓦刀)、陈吉树、荣爱俊、许刚、乙跃成对周必帮、朱怀同进行殴打,致周必帮、朱怀同受伤。经鉴定,周必帮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朱怀同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陈吉流、乙跃成分别于 201226日 、27日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许刚、许雷、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与周必帮、朱怀同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刚、许雷、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刚、许雷、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刚、许雷、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吉流、乙跃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刚、许雷、杨学光、陈吉树、荣爱俊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七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乙跃成、杨学光、陈吉流、陈吉树、荣爱俊均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