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诈骗房款获罪 出狱后竟想要回房产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龚伟亚 陈汉东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466
近几年,由于房屋买卖市场持续升温,“买房子”成了老百姓生活中热议的话题,也是十分重视的大事。然而,层出不穷的房产交易纠纷让大家开始更加谨慎,各式各样的案件也倍受百姓关注。2009年,叶某将已抵押给他人的房屋卖给翁某,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五年。出狱后,叶某反而将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与翁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翁某交还房屋。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违约方状告守约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翁某和徐某通过房产中介花了47.5万向叶某购得两套房屋,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当时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卖房人叶某拍着胸脯承诺拿了产证后就将房子过户给翁某,翁某就把大部分房款付给了叶某,收房后装修入住。翁某万万没想到,新买的房子刚入住没过多久,叶某的债权人顾某就找上了门。原来,叶某在卖房的三个月前向顾某借款30万元,承诺以自己两套作价55万元的房产抵押,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叶某到期未还款,顾某准备接收房屋时才东窗事发。翁某和顾某争执不下只能报警处理,二人这才发现原来叶某早前还向张某借款46.85万元,而根据张某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强制执行查封叶某的两套拆迁安置房。
明明只有两套房屋,叶某却先后以此作担保,分别向张某和顾某借款,又把房屋卖给翁某和徐某。自以为聪明的叶某没想到自己因此触犯了法律,法院判决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47.5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叶某最终锒铛入狱。出狱后,叶某非但没有心怀愧疚,反而一纸诉状将购房人翁某告上法院。他认为,既然其行为构成诈骗,那么其与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无效,故翁某应把房屋返还给他。
翁某认为,在合同中,叶某已签字认可,翁某也已支付房款34万元。在签约时,中介及叶某均隐瞒了该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法院判决也认定叶某构成诈骗并服刑五年,整个合同签订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自己并无任何过错,责任完全在叶某一方,叶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自己入住涉案房屋已七年,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合法有效。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是单方面实施欺诈行为,损害了翁某的财产权益,翁某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叶某虽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书》并不当然无效。翁某作为被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叶某并不享有合同撤销权,且叶某与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本案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故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一审提起上诉,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如实陈述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如有意隐瞒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若存在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