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执结了一起离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查执行异议法官积极进行调解,双方各让一步,异议人撤诉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执结。

 

20122月,韩某和王某通过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韩某所有的120平方米房屋一套,并由买方王某预先支付卖房人韩某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交付房屋居间服务费9000元,购房定金20000元,由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50000元的收据。后因买方王某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余款,卖方韩某以违约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付违约金5万元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铜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王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韩某5万元。

 

2012113日,因被告王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此时的被执行人王某已经不知去向,唯一可供执行的就是王某之前买房子之前所交的定金,目前由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保管,执行法官立即对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处的购房定金5万元进行查封。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随后提出执行异议,指出签订协议的时候,被执行人王某交到该公司的定金仅为2万元,之所以收据上为5万元是为了促成房屋交易而写的,表示只同意返还2万元。但徐州市某房产中介并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王某只交来定金2万元的事实,只是称自己很冤枉。法官了解情况后,耐心组织双方调解,经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韩某表示愿意放弃1万元及利息,并与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促成和解。20121121日,徐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交来4万元,案件得到圆满执结,而该公司也为自己违规操作付出了代价,表示会用法律手段向被执行人王某追讨多付的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