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纪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自家仓库内,因仓库内的电动三轮车充电引起火灾,造成其小型轿车被烧毁。火灾发生后纪某立即报警、报险,如东县岔河专职消防队和如东县公安局袁庄派出所保消队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了扑救。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如东中队出具了火警证明,证明纪某的小型轿车及其它物品在火灾中被烧毁,其原因为电动三轮车充电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当天,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指示原告对烧毁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废旧)。纪某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机动车,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纪某将烧毁的车辆废旧处理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纪某对火灾成因存在过错为由拒赔,故纪某诉至如东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人认为,纪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方责任并不影响纪某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是通过缴纳保险金转移车辆损失风险,在事故发生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纪某是否对火灾成因承担责任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适用,保险公司的抗辩既不符合保险法法理,也不符合缔约目的,故如东法院支持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或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只要不符合免责情形,均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尚未明确,且也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所导致,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若存在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代替第三者赔偿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同时也获得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