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说合同公章是伪造 拒付广告费被法院判决
作者:李卉 吴婷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399
为了提高知名度,在杂志上刊登了半年的广告,约定六期广告完成后再支付相关费用,但在广告公司履约后,却以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为由拒付相关费用。近日,丹徒法院判决,镇江市丹徒区某饮品公司支付镇江市某广告公司24000元的广告费。
2011年12月,镇江市丹徒区某饮品公司的副总经理项某与镇江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委托该广告公司在《祝您健康》、《知音》等杂志上刊登六个月该饮品公司代理的葡萄汁饮品广告,每期支付4000元。广告公司按约刊登了相关的广告。六个月后,广告公司找到该饮品公司时却傻眼了,负责人华某称,自己从未和广告公司订过合同,也从没想过做广告,广告合同上的章不是该饮品公司的章,且和广告公司签合同的项某已经因为经济问题,早就被该公司开除了。因此广告公司所持的广告合同不成立,饮品公司不会支付任何费用。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将该饮品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时,华某振振有词,辩称合同上的章是假章,并提交了一份公章给法院,称其提交的公章才是该公司真正的公章,此章和合同上的公章文字排列、字体粗细方面均有差别,且合同上签字的项某早就不在自己公司了,其在签订合同时所持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广告公司则驳斥了华某的说法,在刊登广告期间,广告公司将每期的杂志都寄到了华某的公司,并在信封正面注明广告刊登在第几页,如果饮品公司没有刊登广告,看到杂志上的广告却毫无反应根本不合常理。庭审中,法院要求饮品公司限期提供其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备案,但饮品公司拒绝提供。在第二次庭审时,饮品公司改称,两枚公章都是该公司的,但出现在广告合同上的公章是已经作废的,系公司管理不严造成公章被项某盗用,后该公司发现项某其他问题后就将其开除,现在找不到项某本人。
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践中一个单位有多枚公章的情况不鲜见,这不属于私刻、假冒公章,且审理中饮品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如果存在他人私自刊登自己广告、私刻公章等情况,按一般常理一定会询问或报案,但该饮品公司并未这么做。后饮品公司辩称的公章已经作废,但其未办理作废注销及相关公示等手续,不能随意否认公章效力。且广告刊登的信息所产生的广告效益仍归该饮品公司所有,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丹徒区某饮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告公司24000元的广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