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人入狱 开发商起诉接触买卖合同被驳回
作者:刘馨予 陈成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305
被告方某与刘某 系夫妻关系,2010年两被告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一幢别墅卖与两被告,并约定首付款180万元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剩下160万元两被告申请住房贷款。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两被告以该房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原告作为阶段性连带保证人,约定若被告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直接扣划原告在该银行的账户。抵押贷款签订后银行将160万元打到原告的账户。之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两被告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银行因两被告无力偿还贷款,便扣划了原告的账户中143万元,原告遂以被告已丧失偿还购房款的能力,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两被告辩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合同能否解除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前提都是合同尚在旅行中。本案两被告在办理抵押贷款后,银行将160万元购房款打到原告账户时,两被告就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原告已经交房,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