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前妻与异性交往 “前夫哥”怒讨说法致人受伤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953
一男子姚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后,日子过得大不如前,回想过往,其易发觉得造成如此局面,系前妻所致,是前妻将房屋的十几万元拆迁款带走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并且还怀疑前妻可能早在离异前就存在不轨行为,于是多次到前妻家理论,但前妻均不在家。找寻无果后,经多方打听,男子找到了现在与前妻交往的异性男子王某家,因王某有事不在,姚某便将气愤撒向王某父母,认为是王某父母管教儿子不严,王某父母也不甘示弱,认为姚某胡搅蛮缠。双方先是谩骂,后动起手来,厮打过程中,王某父母受到不同程度的受害。周围邻居拨打110,警察到来后,双方才停止了吵打。当日,王某父母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对赔偿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父母遂一直诉状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冲突中的行为等因素,认为姚某对王某父母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大与原告洪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15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姚某骑摩托车去找其前妻,路过原告王某大、洪某家门口时,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洪某用锄头要打被告,期间被告与原告洪某互相争抢锄头,争抢中原告洪某受伤。被告抢下锄头后,原告王某大将被告停放在两原告门前的摩托车推倒,被告将原告王某大一推,原告王某大撞到猪圈墙角受伤。当日,两原告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两原告均在医院留观4天,原告王某大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原告洪某诊断为右耻骨下支骨折、多发软组织伤。
法院审理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路过两原告家门口,两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洪某拿锄头打被告,被告与其争抢锄头,争抢中致原告洪某受伤,之后原告王某大将被告摩托车推倒,被告将原告王某大一推,致王某大撞到猪圈墙角受伤,对此纠纷,两原告和被告均有过错,综合本起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在冲突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被告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王某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需要护理,故对原告王某大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核,原告王某大的损失共计6600余元,由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为4600余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