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走走竟遇到有人要把钱分给你这种好事,原来这是一个骗局。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三被告人合伙与人假意分钱将被害人钱偷走的盗窃案件。

 

本以为人家是要分钱给自己,谁知钱没分到,反把自己的钱给交了出去。小芳(化名)今年二十三岁,前不久在车站附近碰到余某和邵某说捡到钱包要和自己分钱,小芳信以为真,便跟着两人来到一个人少的地方。这时,假装失主的邵某出现了。邵某问三人是否看到一个钱包,里面有九千元钱,是公司的钱,自己急着要将钱送过去的,如果丢了,自己会被老板解雇。但三人均说没有看到。邵某又说,为了表示三人确实没有拿到钱,让三人将口袋里的钱拿出来,如果没有九千就表示不是三人拿的。余某和邵某主动将钱和手机等物掏出放在一个黑色的口袋中,小芳也把钱拿了出来。徐某看后,余某便将口袋打了个死结并趁小芳不注意时与事先准备好的另一个黑色口袋掉了包。徐某又提出要三人把银行卡拿出来,为保证没有往卡里打钱,让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他,自己打电话咨询。就这样,小芳将密码告诉了徐某。在查实没有钱出入后,徐某态度一转,恳求余某、邵某和小芳为其去公司作证,让老板相信确实是丢了钱。余某和邵某便答应了,把黑色口袋给小芳,让她在这边等,两人去了就回来找她。哪知,等三人走远后小芳才发现口袋里根本什么都没有,等到想起挂失银行卡时,卡上的钱也早被取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邵某、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余某和邵某假装捡到钱包和被害人分钱,被告人徐某冒充失主上前询问并要求查看被害人及被告人余某、邵某的随身财物,并以检查被害人信用卡帐户有无多出其丢失的钱为由,骗得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期间,被告人余某乘隙窃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三被告人先后三次用上述手法窃得两万多,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千。

 

法官释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被告人事先经预谋,在丢包行骗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法,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