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不一定赢官司
作者:步静宜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3200
本网南通讯:手中握有被告书写的借条,本以为可以胜诉的原告邱某某,在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进行辩法析理后,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施某某的岳父张某某在原告邱某某承包工程的工地打工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过程中,因急需输血,袋中无钱,施某某即由医生介绍,向医院收费处借款16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人民币1600元,借款人施某某,
接到法院传票的施某某怎么出想不起何时向原告借过款,经仔细回忆,想到其岳父张某某在医院住院时,其曾向医院出具过一张借款1600元的借条。法院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该借条系从医院结帐时取得。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借条系被告所写,但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间无借款事实存在,在法官对原告方的劝导下,原告遂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