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运输途中腐烂,损失如何承担?
作者:赵舒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3363
韩某系专业从事水果买卖生意的业主,2006年11月份,其在广州组织一车进口水果(价值10余万元),委托上海某快运公司承运至南通,双方订立了货运运输合同,明确约定运输的车辆需有冷藏功能,必须保持车厢内温度在1
本案中韩某的损失之大是显而易见的,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果腐烂,快运公司理应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关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赔偿,《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有明文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客观存在,而双方当事人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存在重大分歧,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觉得该案调解结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故在开庭前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快运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30000元损失,妥善地解决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