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61221,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结一起因托运水果不当,造成水果腐烂的案件,妥善解决了水果经营业主和运输公司之间的纠纷。

韩某系专业从事水果买卖生意的业主,200611月份,其在广州组织一车进口水果(价值10余万元),委托上海某快运公司承运至南通,双方订立了货运运输合同,明确约定运输的车辆需有冷藏功能,必须保持车厢内温度在1-5摄氏度,并约定途中造成货物损失、损坏均由车主负责。货物到达后,韩某前往接货时就发现车子不在制冷,打开车厢后,更时一股热浪溢出,进一步查验货时发现所状的水果已有一半开始腐烂。韩某为减少损失的扩大,无奈对该批水果挑选了部分作降价处理。同时,双方就损失的承担进行交涉,未果。韩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韩某的损失之大是显而易见的,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果腐烂,快运公司理应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关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赔偿,《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有明文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客观存在,而双方当事人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存在重大分歧,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觉得该案调解结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故在开庭前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快运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30000元损失,妥善地解决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