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转让过程中,交强险违法退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车辆的交强险系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就保险公司承担何责成为争议焦点。

 

20093月张某从中介购得二手车后借与杨某驾驶,在行驶中发生事故,后发现该车交强险从中介购买前已退保。受害人李某遂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杨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就交强险部分赔偿责任争议较大。受害人和车主认为交强险系法定险种,保险公司违法退保且退保后未能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所以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退保系当事人申请,现不存在保险合关系故承担赔偿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车主张某从中介购买二手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交强险部分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对交强险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因为交强险具强制性和公益性,它设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出现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受害人赔付无果的局面。保险利益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立的。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法定原因投保人不得解险保险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通知义务,大大增加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风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就负有对承保车辆将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行为恰恰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并未能履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超过交强险部分则由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某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