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市丰县一配货中心联系车辆将委托人的货物装车后,车辆与货物却“人间蒸发”。结果配货中心业主大意“中介”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忠玉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18820.80元。

20041030下午,经营板材的个体户冯元华、葛民乐因有板材需运往山东省青岛市,丰县汉风配货商务中心业主王忠玉帮其联系上车牌号为鲁G16297的货车负责承运。车辆到达后,冯元华、葛民乐将价值近7万元的板材装上货车,将50元中介费交付配货中心业主王忠玉,货主、车主和配货中心三方签订了货运协议书。该协议还特别注明:没货主押车时,货物将参加平安保险业务。次日凌晨,该车载货从丰县出发。货物运走后,青岛的接货方却一直没有收到托运的板材。冯元华、葛民乐及王忠玉电话联系货车车主,却音信全无。随后,他们向警方报案。经查,原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及行车证都是虚假的,该案一直侦破未果。200510月,冯元华、葛民乐一纸诉状将王忠玉告上法庭,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经营配货“中介业务”的王忠玉对客户资料真实性审查不严所致。庭审中,王忠玉埋怨自己“太大意,没有审验承运人的真实性”,货主冯元华、葛民乐也承认没有认真核实该车车主及车辆的有效证件。法院经核实,货运协议签订后,货主冯元华、葛民乐无人押车,也没有为该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开办中介机构的业主王忠玉为冯元华、葛民乐联系车辆运送货物,没有严格审查承运车辆的一切相关手续,辨别真伪,致使货物失踪,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冯元华、葛民乐没有认真审核承运车主及车辆的有效证件,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对所托运货物进行投保,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王忠玉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50188.80元。宣判后,王忠玉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人轻信承运人的陈述,在签字车主与实际车主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骗子”的车辆作为承运车辆,导致货物被骗,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王忠玉未审查不严,以致提供的承运人信息虚假,致财产被骗,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