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物都蒸发 中介大意赔本大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3281
本网徐州讯:徐州市丰县一配货中心联系车辆将委托人的货物装车后,车辆与货物却“人间蒸发”。结果配货中心业主大意“中介”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忠玉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18820.80元。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开办中介机构的业主王忠玉为冯元华、葛民乐联系车辆运送货物,没有严格审查承运车辆的一切相关手续,辨别真伪,致使货物失踪,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冯元华、葛民乐没有认真审核承运车主及车辆的有效证件,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对所托运货物进行投保,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王忠玉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50188.80元。宣判后,王忠玉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人轻信承运人的陈述,在签字车主与实际车主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骗子”的车辆作为承运车辆,导致货物被骗,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王忠玉未审查不严,以致提供的承运人信息虚假,致财产被骗,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