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三岁的女儿婷婷在幼儿园时走路跌倒摔伤,虽然女士给女儿看病只花费了不到200元,但她和丈夫作为女儿的代理人还是把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一系列损失10万元。29铜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幼儿园对婷婷的摔伤负全部责任,但对女士的赔偿要求并未全部支持。

 

去年初的一天,幼儿园老师带领着小班的二十多个小朋友从教室到操场进行户外活动,然而就在这几十米的路上婷婷突然不慎跌倒。在孩子摔倒后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家长赵女士,在女士赶到后又应其要求带婷婷到徐州市内大医院诊治,诊断为“肱骨骨折”。在孩子随后26天的住院治疗中,幼儿园支付了绝大部分医疗费用。

 

法庭上,幼儿园的老师们面对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即吃惊又委屈,他们认为,三岁的儿童走路摔跤的不可避免的事情,老师不可能把一个班二十多个孩子一个一个领到操场上,另外在婷婷摔伤后幼儿园及时将孩子送到医院,通知了家长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儿童教育机构,其教师根据幼儿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二十余名幼儿在行走时具有潜在的危险和危害后果,而班级老师并未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注意和保护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疏忽大意致使婷婷在幼儿园摔倒受伤,故幼儿园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对女士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调整,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婷婷各项损失11千元。宣判后,幼儿园表示对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