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雨天回家,在小区路面倒车入库时与旁边车位已停放的另一轿车发生碰撞刮擦,因当天雨下的紧,未注意到该情况。直到三天后接到交警电话并查看监控视频在得知此事。根据事故当天的小区监控,交警部门作为事故认定,男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知悉此事后,男子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向其投保的渤海财险镇江公司进行报案,但该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就驾车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为由,拒绝了男子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肇事男子认为自己已买了保险,亦不愿赔。受损车辆于是依据车损险,要求自己承保的人民财险镇江公司进行了赔偿。受损车辆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遂将肇事男子及其投保的渤海财险镇江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付理赔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认定肇事司机因天气原因未发现碰擦事故的发生,其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渤海财险镇江公司以此认定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判决其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将人民财险镇江公司已付理赔款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朱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在句容市天王某小区楼下倒车时,与廖某停驶在停车位上的车辆发生碰擦,致廖某车损坏。1月6日,廖某报警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朱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朱某,该车在被告渤海财险镇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查看监控录像,事故发生时,天气大雨,朱某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倒车过程连贯,未发现下车查看。原告人民财险镇江公司承保的廖某车辆经定损,车损为11800元,此款原告已经赔付完毕。同时,被告渤海财险镇江公司亦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将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付于原告。2020年9月8日,原告人民财险镇江公司向本院起诉。另查明,渤海财险镇江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告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渤海财险镇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确因观察情况不周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现其车辆已肇事的,驾车驶离现场行为,渤海财险镇江公司不能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中,从监控录像看出,朱某在倒车过程中,因天气等原因并未发现碰擦事故的发生,其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朱某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人民财险镇江公司有权要求朱某返还其垫付赔偿款,此款由被告渤海保险镇江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