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受台风“山竹”影响,常熟市区降暴雨,致某小区道路积水,车库进水。业主邹某停放在地下车库车位的汽车被积水淹没,并为此花去修理费33900元,车损评估费1700元。邹某认为其所受损失是因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疏忽所致,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邹某仅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未另外签订保管合同,对邹某的车辆无保管义务,对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暴雨来临前后,其已尽最大可能积极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此外,物业公司认为,暴雨导致降水量巨大、道路积水、景观河倒灌的客观情形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是不可抗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车辆受损的原因是否是不可抗力;二、被告对造成车辆损害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本案中,鉴于台风“山竹”9月16日17时在广东登陆,却导致距离广东外围较远的常熟遭遇特大暴雨,常熟于9月17日凌晨1时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因此该次的强降雨导致该小区地下车库被淹,已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物业公司对此是不能预见的,也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认定该小区车库被淹系不可抗力所致。但从暴雨到特大暴雨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邹某车辆受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物业公司已经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尽力通知业主,灾后亦及时排水,协助业主移车等应对措施,结合不可抗力的影响,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对邹某的损失35600元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5340元。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台风暴雨导致车库被淹没造成的损失如果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平时应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并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对于灾害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充分履行通知义务,让业主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