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别人将自己种植的苗木推倒,在得到别人重新栽好并保证存活的承诺后,苗木所有人仍然要求别人直接赔偿苗木损失并拒绝重新栽种,苗木所有人也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张某不慎将原告胡某栽种在的一棵朴树推倒,并将树枝损坏。在商讨赔偿无果后,原告胡某向警方报警。赶到现场并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双方进行劝说,被告张某同意将其推倒的朴树栽好,并保证成活,如树不能成活,由被告张某负责赔偿,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直接按朴树的价格赔偿后才允许被告将树扶起栽好。调解中,被告张某认为树当时没有死,栽好后还能成活,不同意先赔钱再栽树,后民警多次劝说,原告胡某仍不同意被告将树栽好。经过法院查明,涉案朴树在被推倒时刚刚移栽几天,未发生死亡。至原告胡某起诉前该树已死亡。2014年12月底,原告胡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苗木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该案中,被告将原告栽种的朴树推倒,对原告的朴树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涉案朴树根部包有土,事发时刚被移栽,且事发处于冬季,该树被推倒后,若及时栽种,并加强管理,该树成活的可能性较大,原告的损失可以减少。事发后被告同意其将朴树重新栽好,并承诺成活不了,再赔偿原告损失, 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先按该树购买价格赔偿后,再允许其栽树,因双方分歧较大,被告未能将该树重新栽种;原告作为树木的所有人,亦未将该树重新栽种,并怠于管理,导致该树未及时栽种而死亡,其行为放任损失的扩大,故原告对于其树木的死亡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经过综合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朴树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原告购买朴树的运费、栽种该树支出的成本等情形考量,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000元,该损失由被告赔偿4000元。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胡某财产损失共计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