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判决维持一起“闯黄灯”违章处罚
作者:刘海燕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466
近日,南通港闸法院审结一起因不服南通市交巡警支队对原告李某“闯黄灯”违章行为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维持交巡警支队对原告李某所作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李某在南通市区某路口,当交通信号灯已转为黄灯时,其车辆离停止线尚有一段距离,但其仍继续通行。市交巡警支队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原告李某作出处罚。李某不服,认为绿灯时倒计时显示器上显示为3、2、1后即转为黄灯,而他认为在“1”后还应显示“0”,故导致其“闯黄灯”,因此不应对其处罚,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交通信号是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交通参与人员应尽的义务,任何公民无一例外必须严格履行。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其依法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绿、黄、红三种交通信号灯色下的通行规则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原告李某在交通信号灯黄灯已亮起后,离停止线尚有一段距离,显然已不符合继续通行的条件,但其仍然继续驶过该路口,依法应当认定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交巡警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对原告李某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答复,我国《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508-2004标准没有要求倒计时以“0”显示结束。即使现行存在“3、2、1”和“3、2、1、0”两种数字显示模式,从安全驾驶的角度,原告李某在明知存在该两种模式的情形下通行路口时,也应当采取谨慎的判断标准,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或自以为是,无视交通信号灯的警示,争抢通行,否则即是对交通规则、交通安全以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漠视,故该院维持了交巡警支队对原告李某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