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限为伤后90天 保险公司却只愿支付半个月的误工费
作者:王晓雯 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614
小张一瘸一拐地来到城厢法庭来参加道赔纠纷的庭前调解,作为原告,他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肇事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均愿意理赔,但在误工费分项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他接近两万的误工损失。拿着每月工资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指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误工期限为伤后90天”的认定,小张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杠上了。在调解工作即将陷入僵局时审判员及时介入,看了小张手里的两份证据后告诉他保险公司扣减误工费的赔偿是合理的,小张顿时傻眼了。
原来,小张的工资卡银行明细上有他伤后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小张伤后三个月里也拿到了两个半月的工资。经过询问,审判员了解到小张在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的确存在误工情况,但是出院后由于单位缺少人手,带着夹板就去上班了,所以小张的实际误工期只在住院期间。审判员向小张做出了解释,经过审判员的劝导,小张终于不再坚持主张实际不存在的两个半月的误工损失,最终这个案件顺利地调解结案了。
法官提示:误工费是实际减少的误工收入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伤不能正常工作遭受收入减少而得到的相应赔偿。误工费不能简单用平均收入乘以鉴定意见书上的误工期计算得出,而是应该在此基础上减去这段时间内受害人已经得到的收入,以其收入的减少作为误工费主张的金额。如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人员应当听从医嘱充分利用法律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合理休假,减少伤病痛苦,促进伤口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