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记者,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我们给予祝福和敬意。但对那些打着“记者”名号却行敲诈勒索之实的人,我们也坚决予以打击。近期,江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冒充记者的敲诈勒索案件。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汪某某、王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中下旬,经事先合谋,由王某某提供线索,由被告人汪某某和任某某等人以记者的身份暗访企业。以发现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要曝光为由,向企业主勒索钱财,索要“封口费”。

后为让企业主相信自己的记者身份,在“搜狐网”上发布名为“江阴市霞客镇:非法工厂遍地开花 村民投诉迟迟无果”的曝光文章,迫使文章中提及的企业只能通过付钱来删除文章,并不得不通过付钱让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在网上发表上述企业的正面文章来挽回影响。

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共采取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李某等人勒索人民币54700元。其中,其中,被告人任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6700元,被告人汪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与汪某某以祖国杂志社记者的身份等暗访浙江省奉化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同样以发现存在环保问题要网上曝光为由,先后2次向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共勒索人民币2万元、黄金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任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李某等人人民币25000元、退赔王某人民币25000元;汪某某家属代为退赔李某等人人民币26700元;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李某等人人民币30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身份对企业主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根笔,一支话筒,一台摄像机。发现美好,鞭挞不公,书写真相。这才是真正的新闻记者,无论是在哪里,也不管有多么危险,只要有新闻发生就总会有新闻记者的身影。对于广大新闻记者的无私付出,全社会都应该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而这些金钱至上的假记者,不仅不能担道义,更会败坏记者名声,阻塞民意通达,打击假记者,我们也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