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也获赔偿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6-12-13 浏览次数:3320
本网徐州讯: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撞狗”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照《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00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乘车人、高速公路的通行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动物通行作出规定,然而饲养的动物属于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属于自然人或单位所有的财产,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责任方应当是机动车方和动物的饲养或管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交通事故造成饲养的动物损害时,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