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1258
近日,我读了陈增宝和李安编写的《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一书,该书作为法官审判技能培训丛书之一,从对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认识出发,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法官的个性因素对裁判的影响,以及在裁判过程中,如何对案件事实的进行感知、对裁判规范的进行发现及对事实和规范在互动中进行匹配,进而形成符合法律标准和心理标准的裁判,即具有公信力的裁判,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彻底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些判决并非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是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申诉和上访,尤其是老上访户和进京上访现象不断增多,这充分表明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出了问题,如何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即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法官办案一直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与裁判的法律标准和心理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社会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属于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和心理的认可度,最终归结为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仍然属于心理标准的研究范畴;所谓心理标准,是指当事人认同和接受裁判过程、结果的心理底线。如何提高当事人的公正感和认同感,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使裁判符合法律标准和心理标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症结,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了解案情,熟悉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规律。在审判实践,法官通过全面吃透案情,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查找矛盾的根源和心理症结,合理运用司法辩论和法官中立程序的运作,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为裁判的可接受性奠定基础。
二、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的原则,照顾当事人自己的心理感受。调解结果能够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当事人本人直接参与了纠纷的解决,以自己的意愿影响了裁判的结果,并使自己的利益在裁判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因此,完全可以接受裁判的结果。
三、严格司法程序,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强调程序公正就是要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程序公正较之实体公正更能影响、左右着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程度。在诉讼中要注意公正感的三个效应:(一)关于发言权的效应,应贯彻当事人参与、陈述和辩论的原则。(二)关于尊重的效应,应坚持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三)关于公正过程效应,应坚持程序公开原则与程序维持原则。
四、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没有实体裁判方面的信息,程序公正的信息就会对一般公正判断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而实体公正的前提,就是要求法官对自己严格要求,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案,才有可能生产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