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货物交易 虚开发票获刑
作者:张海勇 杜春华 发布时间:2006-12-12 浏览次数:3273
被告人董某自2004年起任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和启东市某制线有限公司营销员。被告单位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宋某、蔡某,被告人宋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董某所在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请被告人董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董某遂以其所在单位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号码分别是:00900325、00900280、00914154,票列税额合计51312.3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1350元。该税额被告单位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被告单位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