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难判定 责任车辆均担责
作者:芮东俊 林以喜 发布时间:2011-02-09 浏览次数:71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死者徐某相对于集装箱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而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予赔偿的第三人?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以及涉案各责任主体承担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过错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成为本案争议及分歧的焦点问题。
针对以上涉案争议焦点,笔者认为:相对于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徐某应当认定为是本起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以及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所属公司以及轿车车主对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就本案而言,徐某从集装箱挂车上摔下,相对于集装箱牵引车而言不属于车上人员,牵引车在在徐某未及下车时即启动,导致徐某从半挂车上摔下,牵引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外于车下而受到伤害的人员。现涉案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徐某在摔离集装箱半挂车车体前亦已死亡,故对于集装箱半挂车而言,徐某不能认定为本车人员,而应于交强险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故集装箱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徐某死亡系其从集装箱半挂车上摔下在先,轿车碾压在后所致,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区分集装相车辆的轿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故应推定集装箱车辆和轿车负同等责任。
最后、关于涉案各被告怀疑还可能有其他过路车辆存在碾压徐某情形,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交警部门暂未查明还有其他车辆碾压徐某的事实、各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怀疑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各被告应先行承担责任,待其有证据证明所怀疑的事实后,可另案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