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 第三人应与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宪佳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845
樊某受刘某雇佣,为刘某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17年9月的一天,樊某在工作时用手把扶着陈某雇佣的驾驶员操作的混凝土运送车上的混凝土输送管,向室内输送混凝土时,因输送管抖动,樊某被打倒受伤。受伤后,樊某被送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6018.82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樊某的“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与此次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樊某因外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为此,樊某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请求刘某、陈某共同赔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混凝土运送车驾驶员在操作输送混凝土的过程中,未能制止樊某用手把扶输送管,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樊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樊某作为混凝土浇筑人员,对用手把扶混凝土输送管存在的风险应当预见,但其未注意防范,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樊某与刘某是雇佣关系,樊某提供劳务的内容具有生产型特征,刘某承包工程后雇佣樊某进行施工,具有盈利目的,刘某存在非法用工的重大过错,应对樊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请求权,混凝土运送车的驾驶员是直接侵权人,而其又受雇于陈某,其在工作中造成樊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陈某承担,樊某同时起诉刘某及陈某,可以减少诉累,符合定纷止争的法律要求,可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处理。遂判决1、刘某赔偿樊某130518.02元,陈某赔偿樊某91362.61元,其中一人债务清偿或执行后,其他债务人同等数额之债务消灭;2、刘某应负担39155.41元(130518.02-91362.61=39155.41),陈某应负担91362.61元,且不得以此项判决对抗樊某依第一项判决对其提出的给付全部债务之请求或强制执行之申请;3、依据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份额,刘某、陈某因履行第一项判决而超越自己应负担的份额而为清偿或执行的,有权直接向其他未为给付或未为足额给付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其超额给付的部分,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点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在面对多种请求权竞合时,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而创设的独特责任类型,也能给予权利人更大程度的救济。本案中,刘某、陈某均负有向樊某清偿相应个人全部债务的责任,任一人清偿后,剩余一人相应数额债务也随之消灭,在任一人清偿超出其应负担份额时,有权直接向另一人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