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因组织师生去西安游学而租用汽运公司车辆接送师生去南京南站乘坐高铁。2019年7月4日上午5时10分左右,汽运公司总计派出8辆大巴车从学校出发前往南京南站。因交通部门管制北下客站台不允许大客车下客,故8辆大巴车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停车场进行下客,途中因交通拥堵等影响,导致3辆大巴车的师生因时间延误未能赶上购买的由南京南站前往西安的动车,由此引起了部分师生住宿及改变出行方式从而造成了各项损失,故旅行社起诉要求汽运公司赔偿其公司损失共计224395.5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出行经验,本地大巴从县城出发到达南京南站路程花费通常需四小时至四个半小时,原告设想师生进入车站通过安检,顺利登上列车的时间安排显然值得商榷,而被告作为具有丰富从事游客接送站经验的专业运输公司,未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对原告安排的出行时间提出合理建议,出行前也未能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了解客运站周围的交通路线及通行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未能事先给送客驾驶员制定送站合理路线,加之驾驶员在进站过程中亦未能注意到禁行标志,导致送客大巴车误入大客车落客管制区域,也是导致发生本次延误事件的重要原因。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延误事件的发生具有同等过错,酌定被告汽运公司予以赔偿111039.25元。

法官说法:组织师生游学应全方位综合考虑,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已开展多次研学活动的专门研学机构和本次研学活动组织者,未制定预案,导致发生限制落客事件时只能被动作出应急处理,被告汽运公司作为旅客承运方出发前未尽审慎评估及合理建议职责,未尽路况信息收集反馈义务,行驶中未尽需注意交通禁行标识的基本要求,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