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赚钱不养家 妻子无奈上法庭
作者:万保华 陈萍萍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327
妻子在家养病没有收入来源,丈夫驻外工作不给生活费,妻子无奈闹上法庭要求扶养。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告丈夫索要扶养费的家庭纠纷。
家庭主妇张某今年42岁。1984年4月,张某与刘某结婚,1986年6月生下儿子刘某某。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即辞职在家养病。2007年,刘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一开始,刘某正常寄钱回家。2011年6月,刘某要求与张某离婚,被其拒绝。其后,张某就失去了与刘某的联系,刘某也很少回家,只是每个月给住校的儿子寄去800元生活费。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得已回娘家居住。2012年10月,张某无奈起诉刘某,要求其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刘某辩称他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刘某给付扶养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当事人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就扶养费给付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未进行禁止性的规定,也未规定主张扶养费以离婚为前置要件。本案中张某由于疾病而无法劳动,无法养活自己,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而刘某也具有扶助的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丈夫给付一定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张某生活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