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老师受伤,学校按工伤规定理赔后,肇事者却拒绝赔偿。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出租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145053.46元。

 

2010822,孙某驾驶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并由由其租赁经营的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乐路口左转弯向东时,与沿民乐路由东向西行驶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23天。当日,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认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所在学校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属于工伤,已按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某出租公司以其与租赁人孙某约定了租赁经营免责条款,且王某学校已经履行工伤赔偿为由拒绝王某赔偿,王某遂将某出租公司和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造成损失,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关于其与被告孙某是租赁经营关系,合同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告孙某自行负担,出租车公司不负责任的辩称仅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免除被告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外应负的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后请求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因侵权人是终局责任人,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虽已申报并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因此而减免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