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因经营需要向朋友借了一笔75万元款,妻子以家庭不需要如此大笔的借款,与其无关,拒绝偿还。1122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借款75万元。

 

2011619日,被告丈夫陆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柒拾伍万元¥750000元整,借期为壹拾贰个月、即于2012619日之前准时归还欠款,如到期未能按时归还,本人自愿承担因未能及时还款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元/日和按借款总额0.05%/日计算的滞纳金。如超过叁天还未能还款,再另外按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出借人。”另查明,被告丈夫陆某已于20111110日死亡,被告胡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因向胡某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与陆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该笔债务发生在陆某与被告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现虽已死亡,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胡某对该债务仍负有清偿还款责任。被告胡某以家庭不需要如此大笔的借款,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胡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