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五个环节”从源头上应对“执行难”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1-02-10 浏览次数:249
为切实有效预防“执行难”,丰县法院在总结执行工作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对症下药,完善“五个环节”,从源头上应对“执行难”举措。
完善立案环节风险告知制度。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的案件,在立案时释明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建议当事人保留诉权,防止大量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建立了财产保全提示制度和保全期限承诺制度,鼓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当事人承诺,被保前财产将在保全裁定作出后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完善审理环节调解保全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程,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适用广度和力度,要求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同时,还要注重对义务人履行能力及诚意的了解和掌握,力避“空头裁决”,为结案后执行打好基础。
完善固定专业化保全机制。成立了由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组成的保全组,将执行财产保全人员固定化和专业化,专门负责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避免保全不到位,不及时,不规范的弊端,有效防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难度。
完善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措施。要求主审法官从案结事了的原则出发,注重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并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防止因判决内容缺乏操作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