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碰坏天价玉镯 谁赔?
作者:徐庆兵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403
近日,邗江法院成功调处一起超市门碰坏天价玉镯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以超市赔偿原告2万元而结束。
7月25日下午两点多,原告姚女士到邗江区某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入口时,电动门自动打开,但还没等姚女士完全通过,电动门又自动关闭了,恰巧打在了姚女士左手腕的玉镯上。姚女士一看,玉镯被撞出了裂纹,立即报警。民警随即赶至现场,调取超市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姚女士进入超市时,电动门确实打到了她的手腕。姚女士称,她的手镯是翡翠玉镯,价值12万元,要超市赔偿。但超市相关负责人却认为,虽然电动门打到了姚女士手腕,但没有证据证明手镯就是电动门打裂的。他们怀疑姚女士的手镯本来就是坏的,她想借机“讹”超市一笔钱。经现场调解未果,姚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对玉镯是碰坏的还是本来就是坏的,双方分岐较大。姚女士辩称,手镯的材质为翡翠,购买价是3.8万元。目前,该手镯的市场价原本为12万元,但因被超市门碰撞有裂纹,仅值1.5万元。因此,她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但超市负责人仍不认可,他们认为,仅凭录像无法证明是电动门打坏了玉镯。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使这起纠纷妥善解决,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法律释明,讲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酒店、饭馆、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在提供服务时,首先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营业期间,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以及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给消费者带来的财物、人身方面的损失,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活动时,也应尽到自我注意、保护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尽到相应义务,消费者自己疏于保护,导致财物等受损,经营者则可免责。
在这起玉镯碰环纠纷中,超市没有完全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超市门有碰环玉镯的可能性,占主要责任。而姚女士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占次要责任。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姚女士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