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建房在晚间将使用的黄沙堆放在村道上,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名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路人不慎撞上黄沙堆受伤。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诉王某、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2016年12月15日,王某与丁某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由王某将丁某的乡间平房拆除并建设平房3间,丁某支付王某费用6万元。同年12月30日18时许,天色已晚,王某购买的一车黄沙到货,由于丁某的平房不在路边,为图方便,王某将黄沙临时堆放在村道上,占去了大半个路面。此时正值下班的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路过此地,三轮车车轮黄沙堆发生事故,致张某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8850元。后张某将王某、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将黄沙堆放在村道上,占去了大半路面,且在当时已为晚间、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导致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应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提前预防,但张某自认其车子前轮擦到地面的黄沙时才发现黄沙堆,故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张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20%。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与丁某签定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但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未就丁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张某该诉请不予支持。经计算,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事故损失共计3.5万余元,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张某2.8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市民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黄沙、石子、晾晒谷物,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将给他人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消除公共道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大家的出行安全,不仅仅是道路管理者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