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当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第一次问世时,他在前言中写道,他写此书的意图在于:他所写的这本书,恰恰是过去他本人作为一个未来法律工作者喜欢读但又没有的书,即人们有理由期待的一部导论:一部法律科学的理论。然而作者却是以一种如此自谦的手法写成,从而使其读者,尤其是年轻读者,一点都不会感到他所面对的是“理论”。

 

我喜欢这本书的叙述风格,它将实证分析巧妙地构置于十二个法理学命题中,不仅有思考的深度,也使理论阐述和实践话语完美地结合起来,让人读后既感到有即时的收获,又有舒展思索空间的余地。

 

上个世纪初叶,当大多数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醉心于形式上的理论,并为之津津乐道时,拉德布鲁赫却是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的法哲学家之一。虽身处世界思想渊薮之都德意志,拉德布鲁赫同样也面对东亚的法律思想,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中国、朝鲜、日本等寄托的所谓信仰,所谓的“事物本质(Natur der Sache)”的思想形式,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们在中国哲学中以“礼”而予以阐述的思想。

 

拉德布鲁赫在书中提出:在法律领域中,一个人的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为缘由。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事实表明,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权乃源于合理性意义的法权,而不应是从品德上予以理解的义务,虽然必须作为法律义务加以指明。道德不需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与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在道德中,每个人都像沙漠中的基督一样,单独地与自我处于孤寂之中,只是服从于自己良知的法律和法官”。

 

事实上,如果不考虑内容的公正,现今每一项法律都以其纯粹存在而实现着道德上的目的:在此目的中,它给彼此冲突的法律观设置了一种结局,即制造了法律安全。而一个道德约束的基础就凭此认识而无一例外地给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如果这种效力并不产生于法律规则内容上的不公正,那么任何情况下它都可以通过法律安全的作用为其存在获取依据。当然,这不过表明,并非只有公正才是一种道德价值,合法性亦然,即使是就一项不公正的法律而言。当然,公正是法律的双重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安宁。

 

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对自身的社会功能认识不足。拉德布鲁赫意味深长地提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而且,在法官那里降临尘世的法律还不能受到异物的侵入: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

 

法官不得作为立法者,他不仅不可以撤销现行的法律,更不能针对现行法律创制新法律,换言之,他的职责只是适用现行法律。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纵然,我们曾相信法官拥有神力,可以无需自身创造性补充而从立法人充满漏洞、不明确和矛盾的条文中,找到处理所有案件的清楚的、无可争议的裁决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但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者,其本身对司法审判的超常责任却是亘古不渝的。

 

今天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司法不再信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不信任往往起源于一个个极小的司法瑕疵,故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司法信任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亦有其合理性——即使对那些怀疑司法危机合理性的人来说,这种在此程度上所存在的事实也并非仅仅是痛心疾首地予以抵制触的理由,而且还应是严肃思考和自我反省的动力。因为司法向来以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观性与可撤销性方面的价值观,决不能与司法的信任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