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人的成长道路上,或多或少地有过恶小而为之的经历,但当恶小为之成为经常时,将会带来终生的遗憾。记得宋代张咏中举后,任崇阳县令,到位不久,巡查衙门钱库,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回家时把一枚小钱放在帽子边缝里。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见小吏每天如此。有一天,正当小吏故伎重演时,张咏把它抓住,以盗窃国库的重罪拘押起来,打入死牢,小吏认为仅拿一枚小钱又没有杀人放火,判死刑实不应该,于是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了16个字的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当前,我们正在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理应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履行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神圣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应该说,绝大多数法官的思想境界是高的,能够洁身自好,用好手中的权利。但不排除极少数法官受金钱至上思想的侵袭,不该吃的吃了,不该拿的拿了,不该去的地方去了,由刚开始的小打小闹、偷偷摸摸,到后来的大肆掠财、明目仗胆,直至个人的人生底线彻底失守,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从近期个别法院暴露出的个别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他们往往从小开始,总认为每次都是那么一点点,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殊不知,对于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来说,岂不是自欺欺人。“恶小勿为”应成为我们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人生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