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高改装车辆撞坏牌楼 法院判决商业保险免赔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戴雷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次数:758
鉴于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恶性事故频发的现状,为车辆购买险种齐全额度充足的商业保险成为养车一族的必然选择,但大部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很少审阅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对其中约定的若干免责情形更是完全不在意。但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若存在相应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替代赔付责任,车主不仅白白缴纳保险费用,更要依法赔偿他人事故损失。
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撞坏牌楼被人索赔的案件,因为肇事车主私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触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被判决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李岩是被告孔飞雇佣的驾驶员。2017年6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李岩驾驶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着一车石头从临沭县到连云港市区去,因为必经的一条国道在整修,李岩驾驶着货车绕行赣榆区某镇驻地的一条大街,该条大街的入口处有一座6米多高的石头牌楼,货车经过牌楼下方时因为超高刮撞到了牌楼横梁并导致横梁掉落损毁,但是李岩因为在听音乐没有注意到发生事故,径自驾驶车辆离开。群众发现牌楼损坏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李岩驾驶的货车系肇事车辆,但未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结论。因为受损牌楼系该镇集体资产,某镇政府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告将驾驶员李岩、车主孔飞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赣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损的石质牌楼系多年前某镇政府花费17万元由山东订购,各部分经人工雕刻完毕后通过石榫镶嵌组装到一起,因为牌楼横梁被刮撞发生断裂,牌楼其他部分内部石榫也已损坏,事故发生后牌楼已失去修复价值并不断倾斜;被告李岩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加高一层挡板,车辆高度已大大超出正常范围。综合公安机关调查内容、被告李岩、孔飞陈述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李岩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观察疏忽及、判决失误,未确保安全畅通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肇事车辆加装挡板、装载货物过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法院采纳了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最终判决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方2000元,被告孔飞作为雇主、被告李岩作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实际侵权人对原告其他168000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李岩、孔飞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