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中曾有这样一个桥段:大风厂的蔡成功因对外负债无法履行,蔡成功本人亦失踪,大风厂员工为自救阻止拆迁部门进入厂区,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对抗伤亡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甚至濒临倒闭,往往遭殃的还是普通职工。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职工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

A纺织厂原为本地区知名纺织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加工出口贸易业务。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连年亏损,其法定代表人亦不知行踪。因公司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纺织厂部分在职女工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职工拿着仲裁书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厂区内的机械设备已经被他人转移,且被私锁将设备租赁仓库锁住,无法进行执行拍卖。

此时,案外人B公司以异议人身份对该设备主张权利,认为在职工要求执行前,该A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已经将案涉设备通过以物抵债以及支付货款形式转移给B公司所有,因此该案涉设备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

通州法院为查明该事实,与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B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确认双方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但法院调查了解到,该设备转让协议系双方在明知的前提下为个别清偿债务所签订的,是A 纺织厂在对外负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恶意处理财产,而B公司亦对此知情。因此,通州法院认定该案涉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B 公司的执行异议诉讼请求。之后由执行局对该批设备进行拍卖处置,偿还了公司职员的欠付工资以及赔偿各类损失。

【法官说法】签订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合法利益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A纺织厂与B 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预先准备工作,并在合同中进行签字确认,该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在本案中,因该转让协议系双方为对抗第三人而恶意处理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从而确认B公司对该案涉设备无所有权,驳回其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从而维护了A纺织厂职工的合法利益。

法官也提醒广大职工,劳动者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平时也应当做个有心人,比如及时与企业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条或工资单等,在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或损害自身利益时,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从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