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起安徽人组团在该地租用农户场地使用工业松香脱鸭毛销售的黑作坊老板及一管理工头均构成生活、销售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俞某,女,安徽省合肥市人,个体加工贩卖鸭子,暂住于上海市浦东;被告人杨某,男,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加工鸭子工人。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一起在上海市场销售鸭子,后因上海禁活禽进市场销售,经人介绍遂于2013年4月,租用如皋市磨头镇某村一农户家场地屠宰活鸭,后以每杀一只鸭子1.7元至1.8元的屠宰费用,将活鸭运至该地由被告人杨某组织工人进行屠宰,被告人杨某从每杀一只鸭子中抽取五分钱管理费。屠宰过程中,被告人俞某、杨某在明知工业松香有毒,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鸭子拔毛,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组织工人为被告人俞某用工业松香拔毛共计加工鸭子550471只,上述屠宰鸭子全部被被告人俞某以每斤4.3元至6.1元的价格销往上海市场供人食用,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万元。

  后该屠宰点于2014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已屠宰光鸭1348羽(8152斤)、毛鸭520斤、疑似松香31斤,并提取已屠宰光鸭2只及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疑似松香。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鉴定:对未使用的疑似松香样品经红外光谱仪测定,其红外光谱图与红外光谱图库中的工业松香相吻合;对已使用疑似松香及鸭子身上的附着物样品经红外光谱仪测定,主要成分均为工业松香。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如皋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1348羽光鸭(8152斤)及520斤毛鸭。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杨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俞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俞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