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公司的片区经理,章某发现了公司的管理漏洞后不仅没有向领导反映,反而牟取私利,其对公司隐瞒两名员工已离职的事实,采用提供虚假出勤记录的方式,冒领虚假考勤人员工资近6万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章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章某,浙江人,事发前系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后因聪明能干,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章某深受领导器重,并逐渐被提拔并委派至该公司泰州高港分公司分拨中心任经理一职,前途可谓一片光明。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因为心中的贪欲作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章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泰州高港分公司分拨中心经理的职务之便,提供虚假出勤记录,隐瞒公司员工管某、栾某二人已离职的情况,骗取公司继续发放管某等人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7381.5元,并将该工资款占为己有。其中,该公司原职工管某自2013年3月离职后,被告人章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采用提供虚假出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公司发放给管某16个月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7641.5元。另一公司员栾某自2013年11月离职后,被告人章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采用提供虚假出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公司发放给栾某8个月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97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章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这起案件的发生,除了被告人章某自己的贪欲作祟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严,管理存在漏洞所致。对此,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一是要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二是完善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人事档案资料,并由专人管理,员工增减应及时变更人事档案资料。二是完善公司财务审批制度,尤其是财务支出必须有不同层级领导审核签发,对于报审的材料,审批人员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更要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