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货物又否认 只因没有合格证?
作者:陈伟 张颖 发布时间:2015-02-12 浏览次数:462
已经收到了买入的材料,却口口声声认为卖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仅仅是因为卖家交付货物时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合格证,这样的理由能否成立?能否因此认定卖方存在合同履行的重大瑕疵?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平定了一起纠缠一年多的买卖纠纷。
2013年,被告昆山某公司向原告苏州某公司购买镀锌板,随后原告按时交付了被告所购货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存在履行合同上的瑕疵,并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被告何以认为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来,双方的订单约定原告应随货物附上送货清单、检验报告、质检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双方均在订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此后被告声称未收到产品的合格证、质检书等材料,因此认为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履行合同上的重大瑕疵。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在订单中的约定,随货交付产品合格证、质检单等材料的义务应由原告苏州公司履行,但被告公司在收货后若发现原告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方式提出,结合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被告在其提交的与原告公司此后的联络函中,均未有关于产品合格证、质检书的表述。且随货交付产品材料应属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非主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主合同义务,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没有收到上述相关材料而导致无法使用货物。综上所述,法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认可,判决被告依约支付相应货款。
法官提醒: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卖方应当交付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该苏州公司应当随货交付,但从本案证据中,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未交付材料。同时,交付相关产品材料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在主合同已履行的条件下,抛开产品质量的问题不谈,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更无法以此为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厂家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通常会忽视对产品合格证、质检单的查看,易导致购买入质量不佳的产品。因此,为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厂家和消费者在购买材料、产品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质检单,如果没有收到也应及时索要,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