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综合性大型商场拔地而起,人们聚集在商场进行购物、娱乐活动,各种风险时有发生。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消防门管理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案件,向公众和商场经营者诠释了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评价标准。

2019年9月14日晚,小严从海门某商场四楼公共卫生间返回商场餐厅时,因走廊通道上的两扇防火门处于闭合状态,小严向自己一侧拉动消防门准备进入商场的瞬间,在商场那一侧的小周恰巧也推开另一扇门出去上卫生间。因小严站在两扇门中间处,其左脚脚趾被小周往外推的消防门碰撞致伤,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小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周赔偿各项损失11000余元,后又追加了该商场作为共同被告。

法官在审理该案中,前往现场勘测,发现致使小严受伤的消防门处在四楼商场通往卫生间的必经通道上,门上标注有“卫生间,请进门左转”、“火灾时请推开我”、“请保持防火门常闭”等标识,防火门离地间隙30mm。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严在拉防火门时,站立在两门扇中间位置,存在潜在风险,在明知往来人流量较大、且不能知晓防火门背后情况下,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造成自身伤情存有过错,但较小,可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小周推门与小严脚趾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无法确认闭合的防火门门后是否安全时,推门者小周应该对门后隐含的危险有所意识和积极预防,故判决小周承担小严损失的40%。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安全保障义务源自消费者对于场所经营者的特定信赖关系及商场经营者在相应活动中获得利益的结果。虽然商场经营者通过了消防检查,但消防标准合规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等同,经营者对防火门的管理、卫生间的设计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故判决商场经营管理者承担小严损失的50%。判决后,小周不服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