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慎 工人摔伤后责任谁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王鸣燕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765
请人装修房子,都会乡里乡亲先打听一番,而那些“口碑好、做工好、价钱便宜”的却也隐藏着许多安全隐患。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邱建良在常熟市某小区有一套房屋。2017年6月,邱建良家打算对厨房进行吊顶装修,因邱建良父亲听村里人说李明做吊顶装修好,遂将吊顶活包给了李明。后李明请了林武一起来做吊顶。施工时,因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不够,临时使用了一扇旧木门代替脚手架使用,后木门无法承受他人重量,木门断裂,林武、王威(系邱建良媳妇王芸的父亲)当场摔倒,林武送医救治被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林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明、邱建良、王芸、王威承担赔偿责任。
“林武又不是我雇的,木工圈子一般都是谁有活就叫上其他人一起干,赚了钱大家平分,没有老板的。何况那扇木门是林武自己为了施工方便拿来使用的,不是我带过去的,他摔伤和我没关系”。庭审时被告李明辩称。
被告邱建良辩称,之所以将吊顶活包给被告李明做,是其父亲推荐,原告林武也是由李明喊来一起做的,至于原告林武摔伤其不知情。事后被告李明来结算工钱才提到此事。
被告王芸辩称,原告林武是被告李明请来一起干活的,不是其雇佣的,此事与其无关。
被告王威辩称,施工时,其看原告林武、被告李明只有两人干活,就上前帮忙,到最后木门断裂摔下来,其也受伤了,因是小伤并未去医院。现在原告出事了,应该找老板李明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明与原告林武平时一起干活,谁接到活就由谁负责组织与结算,施工中使用的脚手架也由其向材料供应商借用;根据被告李明出示给原告的证明中“邱建良雇佣工头李明带工人林武于2017年6月在邱建良家吊顶”的内容看,被告李明也认为其是工头,林武是其工人;且邱建良包工包料给李明,事后直接付款3100元给李明,可以认为是被告李明承包了被告邱建良家的厨房吊顶活后,被告李明作为雇主,雇佣林武一起为被告邱建良家的厨房进行吊顶,因此被告李明与原告林武之间是雇佣关系。而施工中,被告李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给提供劳务的林武提供安全施工的条件,且明知林武吊顶时使用的木门存在断裂的危险而不加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林武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武作为长期从事吊顶工作的施工人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林武后放弃要求被告王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明对原告林武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原告林武自负35%的责任。被告邱建良、王芸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找人装修,还是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并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意外而导致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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