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配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获法院支持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赵纯碧 黄薇 发布时间:2019-07-04 浏览次数:859
朱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后,无法完成工作,也没有固定工资来源。他的妻子已达退休年龄,且患有严重高血压,需要朱先生与儿子抚养。他认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损失及其配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将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00741.72元。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3月1日,朱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横过马路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先生受伤。朱先生随即入院治疗,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发生交通事故前,朱先生从事泥瓦工工作的,其妻子腿脚不好,且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等疾病需要治疗常年不能工作,需要朱先生及两人的儿子共同抚养。他认为,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以及妻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李某已垫付25000元,请求一并处理。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某保险公司应在承担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法院确定其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关于配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受到损害时,其劳动能力受损导致夫妻双方本应获得的共同收入减少,进而影响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费用,故配偶能够成为受伤一方的被抚养人。朱先生的妻子已达退休年龄,且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因此朱先生主张其妻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具有客观合理性。但随着朱先生年龄的增长,其获得收入的能力有所降低,法院酌定其抚养能力年限为70周岁,并结合鉴定意见核算其妻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5545.2元。另外,经法院核定,朱先生其他各项损失共192415.35元,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1500元。对朱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76460.55元,由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9699.36元。鉴于李某已垫付25000元,经结算,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朱先生146199.36元,支付李某25000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现下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配偶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依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仍依法支持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