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5,卸货工徐某还在车上时,集装箱货车司机确以为其已经下车,并发动货车开上了省道。徐某从车上摔下被发现时只剩下半个脑袋、两条腿,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成了肉末。交巡警部门在现场发现了一辆轿车遗留下来的车牌。交警查获该轿车后,经检验,该车车轮上留有徐某血迹。另,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有32辆汽车经过这个路段。徐某是从车上掉下来摔死的,还是被后来经过的轿车轧死的,或者是之前被很多汽车碾压致死的,在徐某亲属于20108月,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后,多名被告各执一词、相互推诿。

 

此案在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的两个方面:一是涉案死者徐某相对于集装箱拖车、半挂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予赔偿的第三人?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二是涉案各责任主体承担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过错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针对以上涉案争议焦点,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如下认定意见: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就本案而言,徐某从集装箱挂车上摔下,相对于集装箱牵引车而言不属于车上人员,牵引车在在徐某未及下车时即启动,导致徐某从半挂车上摔下,牵引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外于车下而受到伤害的人员。现涉案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徐某在摔离集装箱半挂车车体前亦已死亡,故对于集装箱半挂车而言,徐某仍应于交强险所规定的第三者

 

4、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徐某死亡系其从集装箱半挂车上摔下在先,轿车碾压在后所致,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区分集装相车辆的轿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故应推定集装箱车辆和轿车负同等责任。

 

5、关于涉案各被告怀疑还可能有其他过路车辆存在碾压徐某情形,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交警部门暂未查明、各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怀疑的事实,故各被告可待有证据证明所怀疑的事实后,另案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以上认定意见,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集装箱牵引车、半挂车、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亲属人民币110000元;二、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所属公司和轿车车主共同连带赔偿徐某亲属各项费用人民币85315元。

 

至此,这起倍受关注的卸货工离奇死亡案一审尘埃落定。